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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好处

发布时间:  浏览: 133 次  来源:网络

一、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好处

根据我国最高权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劳动者与雇主经过深入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务必确保各自手中持有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副本;如果出现任何一方未能保留至自己手中的情况,则该名劳动者应该毫不迟疑地与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文件。

2、若企业方面未能给予应有的配合和支持而拒绝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当事人,此种行为便违反了相关法规,此时该名劳动者有权利立即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同时也可就此问题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助解决。

3、如前所述,企业未尽职责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这显示出企业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之嫌,对于此类情况,员工有权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交社保,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好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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