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60岁,且非工伤
对于超过60周岁的职工来说,我们无法将其纳入工伤范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员工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他和用人单位之间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应被视为提供劳动力服务的劳务关系。在这一情况下,他们没有权利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是,针对受到他人伤害的职工,他们有权向侵权方提出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请求。
此外,对于以下几种从业者,他们和雇主之间也应当被认为是劳务关系:
(1)那些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养老保险权益或每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那些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3)那些因企业经营困难而待岗的人员;以及(4)下岗等待再就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超过60岁的人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
不能。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在未满60岁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超过60岁,且非工伤”,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