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补偿吗n+1
在涉及到劳动合同时,N+1赔偿制度通常涉及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除需依照正轨程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须另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当月的工资额度作为额外补充,从而得以合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N"代表的含义为补偿金发放的月数及相关工资数额,而“1”则是指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额度(储备金)。尽管这两个部分都是以月工资作为计量标准,但实质上却是完全两个概念。
具体来说,“N”所指代的是合同解除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劳动者的月均收入;相较之下,“1”所指的则仅仅是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整月的月工资额。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雇职员,那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一个月宣告期对劳动者进行正式通知然后再行做出辞退决定的话,那么就必须多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反之,若事先已按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给予了告知,则无需支付这一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有经济补偿吗
正式聘用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依据以下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被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补偿吗n+1”,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