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的绩效工资证据由谁提供
关于劳动争议领域中的工资纠纷取证问题,通常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由劳动者负责办理相关证据收集事宜。
然而,当争议焦点涉及到用人单位管理并掌握着的相关证据时,用人单位则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此类证据。
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职责,用人方将面临败诉的可能后果。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需依据如下几种情况进行调整: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乃劳动争议仲裁之普遍性规定。
即在同一事件中,若劳动者申请诉讼,则应负担起对自身诉讼主张予以举证的责任;反观用人单位方面,亦应对其自身诉讼主张承担同样的举证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履行为举证责任的角色,而劳动者无需承担。
这一观点源自于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所在的特殊地位考量,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来说,更容易获取并管理单位内部资料,从而更加方便地用于举证事宜。
最后,部分情况下,如需区分诉讼主张的性质与类型,针对某些特定性质或类型的诉讼请求,无论由劳动者抑或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都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仲裁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查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的绩效工资证据由谁提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