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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70 次  来源:网络

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区别

在劳务派遣协议的概念范畴之内,所谓“用工单位”即是接受并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进行劳务使用的单位。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具体指那些拥有行使用人权力以及实施用人活动的能力,通过劳动力的有效组织和实际运用来实现生产劳动,同时还需向劳动者支付诸如工资等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法人单位。

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则是指向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其它方式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

相较之下,用工单位需要履行以下几项重要义务:

首先要严格遵循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需求相符的劳动环境及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其次,应当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合理的劳动薪酬;除此之外,用工单位还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直接关联的福利待遇;并且对于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还必须完成岗位所需的必要培训项目;

至于连续被派遣工作的劳动者,用工单位还要按照常规程序进行相应的工资调整。

至于我们常提到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主体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

第一,依法建立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二,具备相应的组织结构和财产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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