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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法

发布时间:  浏览: 68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二者所涉及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其属于劳工法规划定的范畴之内;而劳务合同则是建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其倾向于民法、经济法所描绘的领域。

其次,对于合同主体的要求亦不尽相同。

在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即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且双方均为独力的主体;但是在劳务合同时,当事人的身份并无特别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可作为合同关系中的参与各方。

再次,在合同主体的地位方面,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劳动者将正式入职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此时两者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而劳务合同的各方并未形成任何从属关系,双方始终保持着相互独立、平等的地位,各自以自身名义来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在合同具体内容上,劳动合同的一方,即用人单位负担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障设备的职责;

然而在劳务合同中,却无需对此类事宜进行约定。

最后,确定报酬的原则也有所差异。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所付出劳动力的数量、质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薪水及其福利补贴,以此彰显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报酬的支付则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解读仅是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一般性比较分析,具体情况仍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来做出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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