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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发布时间:  浏览: 108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合同被视为确定劳资关系之基础性文件,其功能侧重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合同则更为宏观地构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进而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从实际签约主体的角度看,劳动合同的签订需以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为前提;相比之下,劳务合同并不局限于此,其签约双方可以是公民或者法人实体中的任何一方,也可以同时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进行签约。

最后,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看,劳动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但这并非劳务合同所必备的典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跟社保是一起签的吗

劳动合同跟社保是一起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的条款。因此有关社保的条款会约定在合同中,并由双方依法在该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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