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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能统一帮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吗

发布时间:  浏览: 9 次  来源:网络

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能统一帮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离解劳动合同时,有权申领失业津贴的条件为:

首先,该员工需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达到一整年且在有效期内;其次,该员工需要符合,因自身原因并不愿继续服务现任雇主而导致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这其中包含有如下几种情况:

被企业停止雇用、解除合约或者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劳动协议在到期后选择不再与其续订,此时雇主须开具相应证明文件;最后,该员工还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求职意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能统一帮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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