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返聘后辞退有无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退休后被重新雇佣并签订了劳务协议,则双方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因某种原因而导致雇主决定要解雇该员工,那么由于其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引发的辞退行为,所以就不必向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
反之,倘若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实存有劳动关系,并且在这种前提条件的基础上,雇主基于非过失性的原因而选择终止该员工的聘用,此时就必须依法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还需注意,若雇主因为非法原因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辞退操作,不仅需要严格按照经济赔偿的相关标准来执行,即双倍的金额,同时还应在适当的时候,为该员工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然而,如果雇主选择以过失之名来终止与员工的合作关系,那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人员返聘期间被辞退是否可以拿到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被裁减,是否有补偿按照聘用合同办理。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合同约定裁员有补偿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人员返聘后辞退有无经济补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