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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是什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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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是什么版本

探讨关于中国法律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条款,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可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风险环境、或超出国家列举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范围内的劳作,以及任何被认定为不适合女性参与的工作内容。

其次,同样参照上述法典(第六十条),月经期中的女职工禁止进行任何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及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再者,参考同一法典(第六十一条),女性在怀孕时期,除应遵守前述规定外,还须避免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运动,并谨记避免在孕期从事被认为不适宜孕妇的体力活动。

针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则应慎重安排的是她们的加班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参加夜间轮值班;

最后,根据《劳动法》的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在分娩后则有权享有至少九十天的产假期。

另外,同样依据第六十三条,哺乳期的女职工在照顾及喂养未满一岁婴儿期间,必须防止接触到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并且应当防止从事对母婴健康有害的各类劳动,同时,也应避免有可能过度消耗体力的夜班会面。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是什么版本”,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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