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醉酒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类公务接待活动中,原则上禁止违反规定进行宴请以及酗酒行为,但有部分单位因其自身利益及其他特殊缘由而必须进行这类宴请,同时陪酒人员也属于应单位提前部署而开展的职务工作范畴之内。
他们并非一般的同事或朋友间的私人宴请,由此,若因过度饮酒导致自身出现意外伤害,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其次,如果参与宴请是出于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并且是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明确授权代为饮酒,那么这个时候应该由该公司及其领导者共同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这种代饮乃是领导出于个人私事需要,他明知道过量饮酒会对个人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却仍然意图通过委托他人代饮酒来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在法律立场上应视为故意行为,其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起所有责任。
至于如果受伤者本身就是为了迎合领导并代饮酒,那么领导作为实际收益者,仅需就此事向伤者提供相应补偿即可。
最终,醉酒引发的损害无疑并不被纳入到法定的工伤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失败怎么索赔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无法主张工伤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醉酒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