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兼得吗
很遗憾,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
若因公受伤的员工已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人身保险,且在该员工发生残疾或不幸离世的状况下,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条款时,那么受益人将拥有向商业人身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并不受他们是否已经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的影响。
虽然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具备不同的属性特征,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无法替代彼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是否同时适用
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劳动者既因为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又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可以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同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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