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劳务派遣如何认定
以下为五种可能出现虚假劳务派遣行为的情形:
1.劳动者系亲自前往用人单位寻求雇佣机会,然而,用人单位却强制要求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约,进而使其以“派遣工人”的身份继续在该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所谓的“虚假劳务派遣”。
2.当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约之前,已经与其所希望服务的企业建立起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时,这也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如果劳动者在其有望服务的企业进行了一段时期的试用期后,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定性为“虚假劳务派遣”。
4.任何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并将劳动者派遣至其本身抑或是下属的单位中去从事劳动活动。
5.用人单位如果将劳务派遣工人视为其主要岗位员工,那么也可以视作存在“虚假劳务派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虚假劳务派遣如何认定
1、虚假劳务派遣的情形:
(1)劳动者是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
(2)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确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断为“虚假劳务派遣”。
2、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步骤:劳务派遣协议应由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签订,内容及格式与劳动合同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虚假劳务派遣如何认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