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劳工 • 正文

顶替别人上班的人伤亡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  浏览: 101 次  来源:网络

一、顶替别人上班的人伤亡由谁负责

此问题涉及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顶班”,即替代他人履行职责。

此类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那些自愿代替同事上班的员工往往感到无助。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即便肇事者与被替代者存在过错,但最终应当负起赔偿责任的仍然是公司本身。

关于是否构成工伤,依据的并不是雇主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而是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即使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的范畴内,工作原因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岗位职责以及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而是扩大到了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情境。

如果仅仅将工伤认定的范围限定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所受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出了过于狭隘的解读,这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工伤的范围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基础,通常由法律直接予以明确规定。

因此,在相关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认定过程中,员工因找人顶班而发生事故,其责任应归咎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顶替别人上班什么后果

冒名顶替他人上班的,劳动合同一般视为无效,因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由于顶替工作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就可能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犯罪。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顶替别人上班的人伤亡由谁负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