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怎么写
以下为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详细说明,敬请参照执行:
1.“受到伤害员工或其亲友意见”处,建议您在此处填写“同意申请工伤认定”;
2.“雇主责任方意见”同样需要以“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为内容进行填写,并在最后环节加盖公司公章及留下负责人签字;
3.“申请表格备注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填写相关内容;
4.“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栏目需明确填写“申请工伤”字样;
5.“伤害经过描述”一栏极为关键,需要您清晰、准确地阐述事故发生的时间(精确至年、月、日期、小时、分钟)、地点、原因以及您所遭受伤害的具体部位(如您的右手食指),同时提供医院开具的权威诊断证明(需注明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名称以及主诊医师的姓名与诊断结果)。
在公司未能依法申报工伤且未予盖章的特殊情况下,您有权向劳动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去申请怎么解决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怎么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