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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85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规则关于兼职事宜的规定包括: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一家或多家用人单位之间签订雇佣合同,但后签定的劳动合同应确保不对先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进行侵犯。

其次,非全日制劳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应超过四小时,而每年累计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应超过24个小时,并且在建立雇佣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可设定试用期,此外,劳动报酬的结算期限上限不应超过15天。

再次,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无权约定试用期。

此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只要任何一方认为需要终止用工,即可随时通知对方。

对于终止用工情况,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必须至少等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水平。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以下列举出常见的兼职违规行为:

首先,公务员不应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因此,他们原则上被禁止从事兼职;其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该避免从事自营业务或为其他人经营类似于其所任职公司的职业,以及从事不利于其所服务公司利益的活动。

如果从事这项业务或参加这些活动所获得的收益,都应全额归属于该公司;再次,如果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很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因素;接着,当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本单位重要的工作任务时,专职期间从事兼职可能会影响到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可能性;然后,不论是与兼职单位是否有利害关系,还是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从事诸如审议、仲裁等事项的可能性,都应对兼职行为尽量予以回避;最后,如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有所规定,或者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且明确禁止员工从事兼职行为,那么员工就无法胜任类似的兼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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