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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配偶有探亲假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2 次  来源:网络

一、军人的配偶有探亲假吗

探亲假制度于劳动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承担国家公共职能的政府机构与团体(国营公共组织)及大型国有独资或合伙经营型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满一整年以上的正式编制职工,若其配偶或法定的直系血亲父母并未与之共同居住,亦无法在周六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团圆,则该职工有权享受相应的探亲假特殊待遇。

首次提及到探亲假则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工作年限达一年以上,其次,与配偶或者父母未同住且不能实现公休假期的团聚。

对符合第一个标准的劳动者,如果他们的配偶为现役军人,根据相关规定,他们有权享受每年至多一次的,每次长达30天的探亲假,在此期间内的交通费用可以得到妥善处理;而对于单身员工而言,如果他们要探望父母的话,同样享有每年至多一次,每次长达20天的假期,若连续两年全勤工作,还可能获得延长45天的机会,同样,这一阶段的交通费用也将得到保障。

至于已婚员工,虽然比上述两种类型的员工享有更长的探亲假,即四年才有一次探望父母的机会,但每次的假期仍然是20天,在交通费用方面,只要不超过该职工全年标准工资的30%就属于个人自理范畴,超出部分将会得到返款报销。

反之,如果探亲者的配偶并非军人,那么他们在享受了自己的探亲假之后,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否则仍然可以享有再次探亲的权益,并且在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都应该由自己负责负担。

为了确保探亲假的合理性以及公正性,国家要求,对已经依据法律法规享受了探亲假的职工,如果仍然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出再次探亲申请,应当给予一次性的探亲假期,并且在此期间内的交通费用必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过,若探亲者在当年无法自己安排休假时间,并且已经享受了探亲假,那么他们仍然可以选择请求再次探亲,在此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将会得到公司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职工已经享有了探亲假的权益,却再次申请了探亲假,那么此前已经报销的交通费用原则上应该退还给公司。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吗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军人离婚,分两种情况:

1、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军人的配偶有探亲假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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