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需要进行工伤报告时,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完整详实的信息资料,如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接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对这份申请进行核实与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项申请作为深入调查和处理的依据。
如果经过审核,该部门认为具备进行深入调查的条件,就会展开相应的工作,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做出明确判断,并将最终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利益相关者,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等。
当然,如果该部门认为在现有信息基础上无法进行有效判断,也会给予说明,并向申请人发放明确书面通知。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二、工伤申报流程怎么走
工伤申报流程:单位在三十日内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后予以受理;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劳动者和其所在的单位。如果单位不申报的,则劳动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依法去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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