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怎么界定农民工
"农民工"定义为在提供劳动力给用人单位的农村居民群体。
其范畴涵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第一类:
户籍地在乡村,已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业产业至少六个月以上,并同时将常驻地设定在该城市区内,且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劳动者。
第二类:
户籍地在外县(市),而已经进入该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业产业达到六个月以上,也同样将常驻地设定在该城区内,并以非农业收益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劳动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仲裁怎么立案
劳动仲裁立案的流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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