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三性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三性"的职务(简称)主要涵盖了临时性质的、支援性的以及具备替代功能的工作职位。
其中,临时性质的职务意即用工单位往往只针对某些非经常性的事件或具有明显季节特征的短时间内产生的、时效性极强的用工需求而设立;
支援性质的职务则是指用工单位内部的工作岗位并非其核心业务领域的关键岗位;
至于替代性质的职务,则是指当用工单位的某个工作岗位已有员工在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该员工在特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派遣三性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