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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82 次  来源:网络

一、工地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引发的死亡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对于由伤害导致的1级至10级残疾,根据不同等级规定了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数额,具体标准按照受伤劳动者年初工资的27%、25%、23%、21%、18%、16%、13%、11%、9%、7%进行支付;对于因丧葬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得到6个月相较于本市上年度所有职工平均月薪的资金补贴;若不幸发生职业死亡事故,则可以获得相当于上一年度全国全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补偿;此外,还可能存在尚不明确的其他方面的赔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地事故三方责任怎么划分

工地事故三方责任的划分: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承担连带保险责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地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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