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工伤人社局要不要出院诊断书
在离职之时,您有权保留一份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完全合法并且普遍得到认可。
首先,劳动合同通常都是一式两份,分别交由雇主单位以及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其次,对于劳动者手头的那份劳动合同,其所有权及其处置权均毫无疑问地归属劳动者个人,与雇主单位无关。
而对于雇主单位持有的那份劳动合同来说,同样也是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雇主单位需妥善保存并留存与每一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此保管年限至少须达到两年之久。
反观若雇主单位未能交付劳动者其所拥有的那一份劳动合同,则可能面临以下两种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文本中缺失了任何重要的必备条款或者雇主单位未能将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这类行为将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第二,若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了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雇主单位无疑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当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确保同时从雇主单位手里领取到以下几项至关重要的证明文件: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适用)不得或缺,否则您将无法成功登记失业,从而也就丧失了后续领取失业金的资格;第二,养老保险手册(曾经使用过,现在已经更改为社会保险卡),这是记录您的养老保险缴费历史的重要文件,未来无论是我们处理社保的转移问题,还是社保的合并事务,甚至到退休环节,这项文件都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离职证明,而且必须加盖公章,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公司在录用新员工时常常要求他们出具这样的证明文件。
此外,劳动合同还应该包含以下各项内容:
第一,雇主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或者是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第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以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第三,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四,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工作场所所在地;
第五,每天的工作时间和每周的休息日;
第六,劳动薪资的数额以及结算方式;
第七,社保福利的参保种类以及缴费金额;
第八,劳动保护措施的内容以及职业有害因素的预防手段;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申报工伤应有什么手续
申报工伤应有以下手续: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工伤认定。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报工伤人社局要不要出院诊断书”,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