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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54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区别

(1)在主体资格方面的区别之处在于,劳动合同中双方中的某一方必须为法人或组织形式,即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必须由劳动者个体构成,不能同时出现两个自然人的身影。

相反地,劳务协议的签订双方即可同时为法人或者组织机构,亦可皆为自然人,甚至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的组合体。

(2)关于主体性质及其关联性的区别在于,持续期间较长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的主体角色之间不仅单纯存在财产权益的交换,即经济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更为深层次的人身联系,即行政归属关系。

劳动者除了需完成指定的劳动事务以外,还需要接受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调度,遵循其制定并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逐渐融入进入用人单位的内部体系,与其他员工共同形成一个整体。

然而在劳务协议当中,由于双方主要从事的只是财产权益方面的交易,所以并不存在这种人身依附或者行政归属关系。

劳动者只需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即可,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的行为都属于独立的法律事件,没有固定于任何一方的必然性,地位相等,相互独立。

(3)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异在于,劳动合同中原有的劳动者除享有薪资收入外,还应获得相应的保费保障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重权益。

而劳务关系中的个体劳动者,往往仅能够获得相对单一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务协议是否需要约定违约责任

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劳务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是否要约定违约责任在于签订劳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视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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