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在概念和内容上有着显著的差异。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从性质的角度来看,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等级鉴定提供了前提条件。
而在适用范围上,劳动能力鉴定所涵盖的层面更为广泛,除了针对工伤(包含职业病)进行鉴定之外,还涉及到因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导致的暂时性或永久性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的鉴定。
其主要职责在于从医学的角度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科学评估。
相较之下,伤残等级鉴定则显得更加专业化、严谨化,其主要功能是对工伤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准确的鉴定。
此外,二者在工作流程及判断标准上亦有所不同。
然而,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工伤(包含职业病)案例而言,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步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的申请鉴定时间也各不相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通常是在患者病情相对稳定之后,方可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的申请时间则是在医疗阶段结束之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伤残鉴定在什么部门去鉴定的
如果是因工伤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当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是其他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
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找具有专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诉讼中要求鉴定的,则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