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可以随便开除一个学生吗
不能如此行事。
接受教育,乃属于未年人应有的权利,面对学习效果欠佳或者行为不端之未成年学生,校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无端实施纪律处罚,更不可擅自剥夺其入学资格,乃至解除其在校注册。
关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校方应有责任提供有效的劝导、教育与协助;若确实需要施行纪律处分时,校方须首先向该未成年学生及家长充分阐述缘由并征询相关意见,然后依照公平、公正原则作出最终处分决议。
对于学校所作的处分感到不满者,该未成年学生或其父母可致函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待其予以妥善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学校可以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
学校能做未成年人监护人,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只有该未成年人没有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时,学校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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