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全新改革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重点内容:
首先,对于申请时效的有效管控做出相应调整,即把原先仅有60天的申请时效予以适当延长,扩展至总计12个月,这无疑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其次,对于仲裁案件的受理时间也进行了大幅度压缩,要求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受理工作,相较于之前的七个工作日,无疑更加高效快捷。
再者,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我们还设立了和解制度,即在正式提出仲裁申请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行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便可撤销仲裁申请,这一制度的实施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
最后,针对裁决时限的问题,我们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原先最长为90天的裁决时限大幅缩减至60天,从而极大提升了仲裁程序的整体效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步骤是哪些
关于调解劳动争议,我们会首先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实际情况与理由的表述,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以及时提供所需的帮助,以期促成双方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达成共识。
当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请相信我们会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给各方。
这是一份充满尊重与规范的文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经过调解员亲自签署及加盖调解组织公章后正式生效。
这份通过公正公平程序产生的结果,具备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因此,请各位务必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
如果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抱歉,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申请仲裁解决。
早做决断,才能尽快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
在调解协议被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内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依约承担自身义务。
那么这就构成了合法的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依据这份调解协议向法律机关提出申请仲裁。
特别提醒大家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律对于支付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用、解除合约的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这些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仍无任何行动,劳动者则有权根据该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请求。
此时,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宣传并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