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吗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则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需妥善完成当前工作任务后便可离职;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劳动者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如需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辞职的时候再补签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后续予以补充签署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相关补充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先,当人事方使用欺骗、恐吓或利用他人危机等不当手段,令另一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缔结或修改劳动合同;
其次,雇主单方面地免消了自身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了雇员合理享有的权利;
最后,该劳动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