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故意不拿裁决书怎么办
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发送相关答辩通知以及开庭通知书的过程中,若遭遇用人单位不予接收的状况,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对其示知。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选择进行公告送达。
然而,由于公告送达的效果无法保证用人单位能够尽悉知晓,从而可能被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辩护权,在此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公司故意写低合同工资是否合法
在法律上,公司出于非法目的刻意降低合同所载明的薪资水平是不可取的。
此外,企业试图通过签订低薪岗位来逃避税务责任同样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这两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很可能无法保护员工个人的正当权益。
当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待遇的标准条款不够具体明确时,便容易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这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求寻求解决之道;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依照集体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裁决;
在有集体协议但未提及薪酬相关事项或无集体协议的情况下,应对类似工作岗位的员工实施同等或相似的待遇;
最后,如仍无法解决问题且无任何有关薪酬或其他劳动条件标准的集体协议,应参考国家制订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故意不拿裁决书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