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吗
因不定时工作制度无法精确规定员工上下班的具体时间段,故下班考勤统计亦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时间的实际统计便变得相当困难。因此,无需严格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亦不必担忧正常工作日的延长劳动时间以及双休日值班加班等问题。换言之,不定时工作制度并无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日与双休日加班概念。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如何休假
通常情况下,每位职场员工应当遵守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约,并保证每周有至少1天的休息时间。
同时,企业也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个人实际需求,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施行非定时工作制度。以下便是可能适用该制度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者、外勤人员、销售代表、部分值班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难以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的员工;
其次是从事长途运输、出租车驾驶、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等工作的员工,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最后是那些因为生产特性、工作特殊要求或者职责范围的限制,适合采用非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
在第五条中,我们还提到了另一种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种制度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周、月、季、年等不同周期进行综合计算,但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都必须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保持基本一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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