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离职补偿是n+1吗
关于被迫辞职后所获得的赔偿金问题,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获赔$2N$:
1.根据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的时间长短,将劳动者每年应得的薪酬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若为半年以上至一年的服务时间,则视为一年;若低于半年,则视作半年度薪酬;
2.对于月薪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发布的本行政区域去年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者,其承受的经济补偿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计算,并且其经济补偿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最大期限(等于12年);
至于涉及到离开岗位前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患有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用人单位因受到职业病伤害确认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有疾病或没有商业责任情况下,确诊为需要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劳动者、正在怀孕、生产或哺乳的女职工等特定类别的人员以及在现单位持续运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到五年的在本单位连续任职者,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够获赔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被迫离职补偿金是n还是n+1如何规定的
在员工被强制要求离职的情况下,该行为可视为非法解雇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即所谓的“2n”原则。
一旦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便无须再支付任何额外的赔偿费用,因此也不存在所谓的“加一”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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