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发工资吗合法吗
依法合规,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员的薪资仍需照常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公务人员仅在获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相关法律程序时,方会停止享受其工资福利待遇;
然而,留置作为监察机构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严重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员所实施的调查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将被调查人员带往特定场所,以期促使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从而准确查明违法犯罪行为的真相。
因此,留置并不适用于暂停发放工资这一规定。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留置期间生活费什么付
在留置期间,被检控人员的生活费用皆由家属负担。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具体规范,负责执行审查检查手续的机构应当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正常饮食习惯、适当休憩时间以及人身安全得到维护,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治疗需求。
留置措施,即对被调查人实施人身活动限制的严苛手段,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所共同运用的。
鉴于被调查人可能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若仍有必要展开深度调查,并且符合以下几种状况之一时,经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即可将该名被调查人员滞留在特定场所内:
(1)涉案情节异常复杂的;
(2)存在逃逸、自残倾向的可能性的;
(3)可能与他人串通口供或销毁、藏匿证据的;
(4)可能产生其他干扰调查行为的。
留置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乃依照监督法而设立。
它在性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也区别于之前纪委运用的双重调查手段。
被招致留置的公职人员,其所可能承受的处置结果,可能包括移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类留置对象往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结束之后,他们通常将被转至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然后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此亦是绝大部分留置案件至终的终结。
然而,个别情形下,留置措施亦可被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如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不适宜,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另外,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下,亦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总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此要额外强调,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延长留置期限,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如果监察机关发现自身采用留置措施不当,应立即予以撤销。
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后者则应依法予以积极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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