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员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企业裁员补偿之规定如下:
1.雇主须向被裁员工支付相当于其两倍工资的赔偿金;
2.依据雇佣关系期限长短,按照一定比例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3.技能等级及工作表现方面,以劳动者在劳动合约解除或终止日前十二个统计周期内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令,就业补偿金的发放,是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发的,每向劳动者提供一年的工作机会就向他们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企业裁员最多赔偿几个月工资
职工遭到解雇时,其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为12个月的工资,并且仅限于那些已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超过12年的主体才有资格获得这一赔偿额度。
关于解雇经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以每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向劳动者支付等同于其所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上,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的工龄进行计算;
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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