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什么意思
由于种种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业状况,我们通常称之为“非自愿失业”。以下几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是劳动合同顺利结束的情况;
其次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约的情况;
另外还包括用人单位以开除、除名及辞退等方式单方面结束劳动者在公司岗位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来自于当事人主观愿望的失业”即为“非自愿性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施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条例,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认定为并非因为个人因素而导致就业中断的人员:
第①种情况是被雇佣方依照合法程序结束合同关系的;第②种情况是被雇佣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解除劳动合同的;
至于第③种情况则是因为违反雇佣单位纪律或者由于其他重大过失,被雇佣单位作出开除、除名或解聘决定的职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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