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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浏览: 100 次  来源:网络

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首要区分法定与违法性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在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包括以下情形: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经济性地减少员工数量;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据法规规定自动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所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其他特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工作一整年进行结算;若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则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反之,当解除劳动合同时违法,用人单位应该重新执行该合同或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能领失业金吗?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种做法也是被允许的。但当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作关系时,便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帮助。这是由于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资格的条件之一便是员工并非自愿与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如若劳动者主动终止其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便并不满足上述情况,也意味着他们将无权申领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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