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关于恶意诉讼当中涉及的非财产权益的赔偿问题,尽管原告可能获得补偿或赔偿,但实践中,司法部门所能做出的裁定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当法院受理并审判该类讼诉案件时,他们会委派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市场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诉讼费用的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恶意诉讼属于哪个部门管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若被告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更为有利的管辖条件,则有权依照事实情况予以受理审判。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向该法院承办法官提交申请材料,明确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展开正式立案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本着就近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拥有主要管辖权限。
但是,如果从案件审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承担此项任务,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恶意诉讼工伤保险怎么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