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是不是就是劳动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局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仲裁机构。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它们所承担的职能各不相同。
具体来说,劳动局肩负着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同时也承担了对各类劳动事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却是对于各种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公正且权威性的裁决和调解。
其次,我想要详细介绍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情况。该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在这三方代表中,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将被选举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二、劳动仲裁是不是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
在涉及劳资双方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对劳动争端进行劳动仲裁无疑成为进入劳动诉讼环节必不可少的前置步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仲裁程序并非解决劳资纠纷的唯一路径,但却是最为关键和核心的环节。因此,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置,我们既可选择通过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但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启动劳动诉讼之前,必须先完成劳动仲裁这一重要环节。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劳动事务的主管机关为劳动总局(即劳动局),其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监督管理各个领域中的劳动关系及其事务。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职责,其主要工作是对各类劳动纠纷进行裁决以及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非由单独的个人或组织构成,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主任一职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