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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脱离拒赔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2 次  来源:网络

一、保险合同中脱离拒赔吗

关于保险公司针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原则,在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方面,保险公司不会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商业车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公司通常会援引保险合同中的“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这意味着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关于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理确认:

首先,对于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之间的不一致性问题,以投保单为准。但是,如果这种不一致的现象已经得到了保险人的充分解释和投保人的明确理解并获得其同意,则应视为投保人已接受的修改,此时应以投保人所签署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其次,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导;

再者,如果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出现了不同的日期,那么将以日期最晚的那份为最终依据;

最后,保险凭证既有手工填写的部分,又有电子打印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手工填写部分的内容作为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在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之中,针对肇事逃逸这一违法行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有权申请并得到相应的理赔款项;然而,对于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在内的其他商业车险,保险公司往往会依据“肇事逃逸”条款,对其进行免责处理,从而拒绝提供赔偿服务。因此,被保险人能否成功获得理赔,需要根据所购买的具体保险种类来进行判断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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