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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怎么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58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怎么规定

关于筹备期用人单位所涉及到的劳动关系问题,首要考虑因素应当是从筹备阶段的用人单位将要被何种性质的主体所注资设立来进行分析。假设筹备期间内的用人单位是某个已经成立的法人独资的控股子公司,那么,由母公司招募员工进行相关筹备工作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将在母公司和员工之间形成;反观如果筹备的用人单位在完工后进行了用人行为,此时新产生的劳动关系将在子公司和员工之间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筹备期间的用人单位的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发起人雇佣他人进行筹备工作的话,由于筹备期间的用人单位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发起人和受雇佣者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劳动合同法46条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企业应当向劳作者支付赔偿金的各种情况。例如,当劳作者由于员工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选择离职时;或者,在雇员因工作原因负伤后,企业在该雇员仍处于医学观察期内便单方终止其劳动合同时,均应向该雇员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筹备阶段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需要认真审视该用人单位将会由哪种类型的实体进行投资创立。比如,当筹备单位为法人独资控制的子公司时,母公司在筹备过程中招募员工,那么从法律上讲,此时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在母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然而,如果建设项目顺利完成且子公司开始使用员工,劳动法律关系便会在子公司和员工之间正式确立起来。另一方面,若是筹备单位的发起人为个人且自身也雇佣了其他人员,由于在此阶段的筹备单位本身无法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所以发起人和受雇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被视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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