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律师能否会见证人
身负指定监视居住之委托的律师所承担的主要使命便是向遭此监禁措施的罪犯嫌疑人或被告者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然而,这一条款并未明确指出辩护律师能否会见证人。在实践中,律师会见证人往往是由检察官或法官进行安排,并且必须在侦查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进行,并非辩护律师的直接权力。因此,在指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中,律师一般不会直接会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拘留吗
指定监视居住并非刑事拘留,然而它同样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刑事拘留意在将犯罪嫌疑人员置于拘留场所之内加以管控,相比之下,指定监视居住却允许嫌疑人员在家庭住所或者特意安排的特殊地点驻留,同时仍然要接受公安部门的严格监管。此项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不适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监视居住律师能否会见证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