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猥亵罪是否可以撤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所述,若在某起犯罪事件中,行为人或是被告已不幸离世,抑或是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由原告自行提出诉求处置的犯罪行为,如原告并未提出或主动撤回诉讼请求,则此类犯罪行为便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于先前已经启动的调查或诉讼程序,亦须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撤销、暂停审理或宣判无罪。因此,假设强制猥亵罪行乃属此种情形,即属于需由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进行处置的犯罪类型,若在此情况下原告并未对此提起诉讼或主动撤回诉讼恳请,那么该案件便可考虑予以撤案处理。然而,若案件已经进入了侦查或起诉环节,则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撤销或不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强制猥亵罪是刑法吗
在相关法律框架下,若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会面临被判刑的严重后果。强制猥亵罪,是一种利用暴力、威胁、药物、催眠等非法手段,针对男性和女性实施性骚扰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年龄大小,是否已婚或者未婚,都可能成为该罪行的主体或者受害者;
其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具有强制猥亵的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药物、催眠等非法手段,强迫受害者无法反抗从而满足自己的不正当欲望。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身亡,或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被害人进行申诉,但被害人未能提出申诉或者撤回申诉请求的情况下,则应当撤销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权。针对已经展开的各项法律程序也应该依法取消或者终止进行。就例如强制猥亵罪这样的情况,如果被害人未能提起上诉或者撤回上诉,那么该案件便可以予以撤销。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到侦查或者起诉环节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做出不起诉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