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能看口供不
注册律师在与刑事被告人进行面谈交流期间,原则上是不得直接查阅侦查机关所获取并保存的证人证言的。因为,口供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谨规定,其收集、审查以及应用都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是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管如此,注册律师在与刑事被告人会面交谈之时,是被允许倾听和理解被告人的申述以及辩护理由的。
然而,律师却不具备直接接触或查阅公安机关所编制的证人证言笔录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律师会见能否传递信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时,确实拥有传达家属嘱托及意见之权利,
然而,此过程中并不允许携带书信类文件。律师乃指接受客户或机构委派,向委托人提供诉讼代理、辩护以及其他法律领域内的专业服务者。唯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合法获取律师执业证后,方有资历从事律师行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特定情况下,被认证为正式执业律师的人员,在会见刑事被告的过程中,不可擅自查阅由侦查部门所收集获得的证人证言。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口供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之一,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官方进行严格的审验。然而,律师可以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辩护意见,但其并没有权利直接接触或者查阅公安机关所记录的证人证言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