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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侵权如何判罚

发布时间:  浏览: 494 次  来源:网络

由于网络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利弊也都跃然纸上,好的是不断丰富和拓展了人们的眼界,汇聚了丰富的信息知识,但是随之而来的盗版抄袭泛滥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如何有效遏制网络盗版盗用?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逐渐成为社会和法制需要不断努力的方向。下面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资源的主人发生了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而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对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助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明文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定许可的例外。《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了网络服务者法律责任,分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将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也要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法院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部分指出:“如果著作权人不能或者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书、创作手稿等)和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索要请求。”由此可知,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我们因此可推断其适用《民法通则》中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现行司法总队网路著作权侵权的判罚的相关依据和解释,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到若悠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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