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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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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而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知识产权依据方面,国外很多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有帮助,那么国外如何保护网络版权?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国外怎么保护网络版权

美国

从1993年开始,美国总统克林顿就任命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工作组的正式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白皮书既是美国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宜言,又是各种利益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因此白皮书一再强调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既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又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此后,美国又在此基础上作出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第一大视频网站和环球唱片、华纳音乐、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已达成内容授权及保护协议。美国有相当严格的法律保护网络版权。《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

韩国

韩国在数字技术发展和著作权环境发生改变的形势下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鉴于互联网上海量侵犯著作权行为、非法传播作品的情况,该中心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不同,成立了不同的在线监控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的系统;通过实施著作权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等。旨在通过上述系统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

日本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这两次修订使日本著作权法基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条约相一致。

此外,日本的电视台等相关产业正加紧制定对策,以应对外国视频网站对其电视剧、动画等的非法播放。与此同时,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二、我国网络版权的现状

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华诉《**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商情报》侵权成立;

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公司诉四川宜宾**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

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国外怎么保护网络版权”问题进行的解答,网络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网络版权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比较大的,而国外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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