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控制技术措施
本文试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法律意义人手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一、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保护现状在学理上,人们根据有关技术措施具体功能的不同,通常将其划分为四类:即控制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的技术措施以及确保访问或者利用信息付费的技术措施。所谓控制访问技术措施是指,阻止公众随意在网上浏览作品,只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方可得以接触作品的技术。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对其加以保护的作法: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将控制访问技术措施与其他技术措施相区别,分别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作法;第二种是以欧盟徐聪颖XuCongying为代表的对技术措施不加区分,一律予以严格保护的作法;第三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对技术措施不加区分,一律给以宽松保护的作法。尽管美国与欧盟在是否区分控制访问技术措施问题上的看法不一,单就对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保护而言,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这主要体现为:第一,二者对控制访问技术措施均采取严格的保护方式,不但禁止为规避行为人提供规避装置、设施、服务等帮助性的行为,而且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本身。第二,二者均规定,对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保护将不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这就意味着,任何以合理使用为目的而进行规避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根据美国版权局的解释,合理使用是不能构成未经授权获得作品这一行为的抗辩的,因此规避技术措施以获得作品的行为应予以制止。欧盟在2OO1年通过的“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利特定领域的指令”中虽然明确规定,“可以为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合理使用的目的而规避技术措施”,然而这一规定却受到严格的限定,其中之一即是受益人对于受保护的作品具有合法的“访问权”。与前者相比,澳大利亚对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保护不涉及对规避行为的制止。然而,这种宽松保护是否合理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