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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要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