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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公司授课内容应该如何进行保护

发布时间:  浏览: 643 次  来源:网络

培训公司想对其开发的培训课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创作一个代表其公司培训课程、产品的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识,然后将该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

2.因为著作权的保护是自动取得的,培训公司组织人员开发培训课程,其课程的内容自创作之日起就可以取得著作权保护。因此,如果发现他人有抄袭、剽窃其开发的课程内容,可以直接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及商标权保护。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要求有新颖、创造和实用性。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而商标权保护不同商品(包括服务)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

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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