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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独创性标准又有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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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机制

不论是在哪一个著作权制度中,独创性都有其确定的规定性。独创性标准揭示了著作权保护的智力创作成果的本质。也正是因为这样,独创性标准才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上有着常胜不衰的魅力。

应当说,独创性标准本身是客观的。国外有的学者认为独创性标准须从“主观”的角度去理解,不能像发明的首创性那样使用客观标准,这是值得怀疑的。

不过,与专利权、商标权的确立着实不同,当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上奉行自动保护主义,不存在独创性审查。那么著作权中的独创性标准又有什么含义呢?

实际上,任何作品都是人类精神生产的结果,作品创作出来以后,能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它必然会对人类精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

我们平常所说的“文如其人”就是这种评判机制的真实写照。也就是说,作品独创性评判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它不是哪个机构能够胜任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和时,才需要由法官作为最后的裁断者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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