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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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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是岁作者的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在向相关单位申请著作权保护后,如果行为人未经自己允许,抄袭,偷窃作者的文章的,视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

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先后经过两次修订,一次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次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两次修改的被动性体现在,两次修改都和世贸组织有关。中国要加入世贸组织,就要满足世贸组织的基本需求,而这些需求就包括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当中最主要的内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经注册开办的中小网站为了吸引网友的点击率,将电影、电视剧等内容在线播放或者供网友下载,在一定的时间内确实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很多文化产业公司通过与电影电视的制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等方式,取得了上述作品在国内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信息传播权。他们依据这些授权,已经对很多地方网站或者传媒公司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取得了法院的支持。

目前,网络上一部非法提供播映的涉案影视作品平均赔偿额为两万到五万元,当然也不乏个别法院依据影片的时长、点击量和公众认可度给出一千元到两千元的赔偿判决。不少代理律师据此诟病我国司法体制的不公,两部同一类型的涉案影片,不同法院却给出相差近十倍的赔偿判决,这使代理律师苦不堪言,称如此的补偿额不够诉讼费用,又如何鼓励版权企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有“意气用事”的著作权代理律师,在给二审法院法官的上诉状中,写诗调侃原审法官“冒天下之大不韪”,虽然上述律师的行为不够妥当,但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新闻著作权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问题重重。

很多门户网站有各自的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或出版集团的背景,掌握着或多或少的新闻信息资源。同时,互联网网站之间的免费转载行为几乎形成了行业惯例。一定区域的报纸和互联网媒体,同时受到当地同一新闻主管部门的监管。国内曾经有新闻单位向区域内的其他媒体提起著作权诉讼,但在同一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原告最终撤销了起诉。当然,政府部门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版权现状相适应的。试想,如果报业集团、传媒集团纷纷掀起互联网版权的维权之诉,互联网则免不了进入“你诉我,我诉他,他最后起诉我”的版权混诉泥沼,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版权行业的发展,同时可能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沉重打击。

对于被人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作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达到维权的作用。平时也应该多注意不将自己的作品等发布在不正规的网站上。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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