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委于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释义】
本条是对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能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检查等有关事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其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
(l)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研究开发人也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