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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要负怎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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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出版未授权图书的民事责任

1·2案例:1987年9月2日,迪斯尼公司将米奇老鼠形象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迪斯尼公司授权香港D公司在中国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的画册,未授权D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1991年3月21日D公司(诉讼时已破产)却与中国B出版社订立合同约定:"D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D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B出版社。"合同签订后,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国家版权机关审核登记,B出版社即印刷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百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王子勇救睡美人》等9种图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在九种书的封面上都使用了米奇老鼠的形象。经审查,B出版社出版该书118200册,定价每册2元,其生产成本为116153·86元,税金6679·01元,实际亏损40197·5元。迪斯尼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B出版社辩称:侵权责任应由介绍业务的D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B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B出版社在报纸上向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B出版社赔偿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人民币227094·14元。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举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是:(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符合这两条规定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或邻接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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